关于第9768109号“WANR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NRAY 9768109

阅读:178559 2022-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万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68109号“WANR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33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万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68109号“WANR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33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续费协议及发票;

  2、定单及发票、产品包装图片;

  3、参展确认通知、发票、展台照片;

  4、参展服务合同、发票、展台照片;

  5、产品目录册;

  6—7、产品、包装箱、包装袋图片;

  8、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协议书、发票、成品图片;

  9、出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10、客户箱单、发票;

  11、发票。

  上述证据1—5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6—11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1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汽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网站续费协议及发票的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中,定单及发票上显示商品为“打气泵”,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产品包装图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4中,参展服务合同等证据中并未明确参展商品的具体名称,展台照片或为外文资料,未附中文译文,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显示的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5、6、7、10中,产品目录册、产品图片、包装图片、客户箱单、发票均系自制证据。证据8中,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协议书等仅涉及制作公司牌匾,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9、11中,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汽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9768109号“WANR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NRAY 97681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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