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滁州康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骏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9205号“咕咚 房车露营地 GUDONG GLAM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1725号“咕咚”商标、第26896226号“咕咚”商标、第48347578号“咕咚运动”商标、第51373975号“咕咚鸭GUDONG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字形、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动物养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园艺、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咕咚”,以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