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0141号“CBM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66559号“CBDMART”商标、第10107708号“可麦COM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理念、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所属地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