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南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2894号“无仙笙 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4659829号图形商标、第20924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