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星光相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4369号“大人的科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41458号“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消费者熟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电影摄影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大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