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40989号“赛冰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冰岛 59740989

阅读:80988 2022-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仙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40989号“赛冰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冰岛”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

  申请人:云南仙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40989号“赛冰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冰岛”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赛冰岛”构成。“冰岛”为外国国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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