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司太宝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2488号“司太宝 STEP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7804号“STEP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焊机、电弧切割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弧切割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 证商标英文均为“STEPUP”,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类似情形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