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1543号“蒂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6421号“蒂森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第34253560号“蒂森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存续状态具有不稳定性,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同时,引证商标二、第37016155号“缔森”商标、第16272936号“森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与大多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提起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的报送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菌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蒂森”,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