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期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民兴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山尚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6日对第48033142号“宝岛百年坑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4027号“八八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83975号“八八坑道 梅开如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179568号“八八坑道 马到成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抄袭模仿。三、被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便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八八坑道”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生产销售与申请人“八八坑道TUNNEL”品牌白酒在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方面均极为近似的商品,企图使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经营的产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四、被申请人采用与申请人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强识别效果和较强知名度的“八八坑道 淡丽典藏42度高粱酒”产品包装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设计。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联公司信息;2、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3、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4、相关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5、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销售资料、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黄酒;烧酒;白兰地;威士忌;清酒(日本米酒);葡萄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清酒、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该商标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采用与申请人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强识别效果和较强知名度的“八八坑道 淡丽典藏42度高粱酒”产品包装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设计,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