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嫩江驿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87579号《关于第29689587号“驿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3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685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2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6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