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西县绿色种养殖产业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78498号“维西黑木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维西黑木耳”并不是一种纯人工栽培生长的木耳,其具有特定品质且与当地自然因素具有密切关联性,符合地理标志概念。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维西黑木耳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环境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维西黑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维西傈傈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维西黑木耳种植培育方式说明》、《维西傈傈族自治县志1999》、《维西傈傈族自治县志1978-2005》、《维西傈傈族自治县年鉴》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维西黑木耳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环境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虽然罗列了该地区木耳种植的气候、土壤、水系等生长环境因素以及木耳培育方式,但仍未明确的说明其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亦未能充分说明“维西黑木耳”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以及特有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
申请人提交的《维西黑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第六条仅罗列理化指标,并未明确说明该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