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6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豌豆思维”品牌经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5043号图形商标、第49013928号图形商标、第15507151号“E贝儿 E Berl Baby及图”商标、第25663137号“春芽宝贝及图”商标、第37695150号“布伽䅯BUJIATANG及图”商标、第21900411号图形商标、第28743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