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25966号“知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知萌 10825966

阅读:91973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知萌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25966号“知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73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知萌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25966号“知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73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对其提交证据的有效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奖杯;

  2、被申请人与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书、相关图片。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上述证据之外,另有以下证据:

  3、被申请人与北京趋势观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北京趋势观察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发票、相关照片;

  5、被申请人与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视频制作服务项目委托合同书、发票、圣象2020亲近场景短视频。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还注册有第46747813号“知萌校园”商标、第12482067号“精众营销”商标、第53098893号“知萌见”商标、第55002033号“萌报告”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一个奖杯图片未体现复审服务,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中服务协议书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相关视频及照片则为自制证据,故该部分证据亦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委托合同书、发票及视频(证据5)亦未体现复审商标,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的充分证据。另,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41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有“知萌校园”、“精众营销”、“知萌见”、“萌报告”等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图片、视频证据不排除系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品牌的使用凭证,亦不能排除上述证据系被申请人为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而后期自行制作,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则均以商号的形式体现,而并非商标的形式体现。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本案中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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