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云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对第41566770号“全球骑士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530682号“骑士加油”商标、第20795228号“骑士通”商标、第36367740号“骑士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骑士”系列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及体系证书;2、系列商标注册证;3、骑士加油操作截图、骑士加油实时数据截图、充值会员统计表;4、骑士加油服务协议、合作服务协议;5、媒体报道、画册、宣传册及费用单据;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举证商标的商标档案页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