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云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9日对第37748020号“全球购骑士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530751号“骑士加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骑士”系列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及体系证书;2、系列商标注册证;3、骑士加油操作截图、骑士加油实时数据截图、充值会员统计表;4、骑士加油服务协议、合作服务协议;5、媒体报道、画册、宣传册及费用单据;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全球购骑士卡”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已核准或初步审定的“骑士”商标;2、媒体对“全球购骑士卡”的早期报道;3、手机下载量;4、版本记录;5、微信公众号申请历史、主体不一致证明、发文信息、关注量;6、相关声明;7、部分框架协议及发票;8、推广、采购等相关材料;9、网络平台搜索“骑士卡”结果;10、部分资质荣誉等;11、推文及媒体报道、品牌推广;12、部分维权判决;13、价值报告;14、著作权登记证书;15、为他人推广、销售产品业务协议、发票;16、APP、合作商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对“全球购骑士卡”等系列商标自2018年9月开始持续宣传使用至今。百度百科、小红书等应用上搜索“骑士卡”对应的检索结果均为“全球购骑士卡”,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骑士”本身非独创性文字,单独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不高,争议商标“全球购骑士卡”与引证商标“骑士加油”虽都包含文字“骑士”,但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两商标整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全球购骑士卡”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至于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