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2627号“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08327号“SHIFT AUTOMOTIVE”商标、第33208330A号“SHIFT AUTOMOTIVE”商标、第33208330号“SHIFT AUTO MOTIVE”商标、第33208327A号“SHIFT AUTOMOTIVE”商标、第12545442号“SHIFT”商标、第50134585号“雪弗特 SHIFT”商标、第18933468号“移生活 SHIFT LIFE”商标、第34646665号“移生活SHIFT LIFE”商标、第35143721号“OH SH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中,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