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5729号“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50056号“SHIFT”商标、第G1458745号“SHIFTCONNECTOR及图”商标、第33180906号“SHIFT TECHNOLOGY”商标、第18933461A号“移生活SHIF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全部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