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保鉴保险事故调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02025号“BJ INVESTI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9633号“BJ及图”商标、第52406201号“BJ车主惠”商标、第52422731号“车主惠BJ”商标、第55407991号“滨粉生活BJ BJ FAN LIFE及图”商标、第55411131号“滨粉生活BJ BJ FAN LIFE及图”商标、第31538443号“B&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组成要素、含义、服务对象、整体外观差别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认为与引证商标有联系,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广泛被合作单位和同行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结算函、委托函、调查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评估、保险理赔处理、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保险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BJ INVESTIGATE”构成。其中,“BJ”字体较大,位于标识上方,具有较醒目的识记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BJ”,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6、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