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倍增科技应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2068号“逛逛种草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且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逛逛种草机”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