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智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云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50675号“Zhixun I&E INTELLIGENT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hixun I&E INTELLIGENT EQUIPMENT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59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65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83612号“STAHLWERK SCHWEISSGER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