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73627号“安安物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安物联及图 60173627

阅读:88685 2022-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阳大陆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627号“安安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0758号“安安车网ANANCHE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1536…

  申请人:安阳大陆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627号“安安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0758号“安安车网ANANCHE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1536号“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41984号“安安农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125242号“安安管家ANANGU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46997号“UA Urban Al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510151号“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642736号“安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639118号“安安技术AN 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73078号“UA CINEM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813080号“安安整理ANAN STOR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287109号“安安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948086号“安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650525号“安安陪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八现在初步审查程序中。

  3、引证商标十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安物联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市场分析;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七、八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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