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53570号“江南雲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南雲涧 58353570

阅读:22165 2022-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珠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3570号“江南雲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0633号“江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2021年4月1日已强制…

  申请人:王珠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3570号“江南雲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0633号“江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2021年4月1日已强制解散,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复存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查询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南雲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当然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注销,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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