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97635号“小盈穿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盈穿戴 58197635

阅读:123653 2022-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新科盈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7635号“小盈穿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小盈穿戴”具体充分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15420号“小盈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919…

  申请人:深圳市新科盈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7635号“小盈穿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小盈穿戴”具体充分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15420号“小盈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91915号“小盈开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在本行业产品的推广与销售,使其主营产品在同行业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申请人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和其他类别的申请保护,软件著作权、专利的保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所述理由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盈穿戴”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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