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51971号“胡姬花ORCH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2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57号商标、第3355222号商标、第5173745号商标、第6968516号商标、第7913683号商标、第8485932号商标、第8535283号商标、第13341201A号商标、第13341203号商标、第13341204号商标、第13341206号商标、第17018982号商标、第18439929号商标、第23280599号商标、第37577488号商标、第47729910号商标、第34501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