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84824号“小梅零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梅零食 34184824

阅读:116168 2022-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34184824号“小梅零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

  申请人: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34184824号“小梅零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自身使用范围,具有囤积商标之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牛奶制品;蛋;果冻;豆腐制品;火腿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可归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调整。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水果罐头、豆腐制品”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相关商标。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4184824号“小梅零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梅零食 341848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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