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24402号“倍可原BACKATO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可原BACKATONE及图 30624402

阅读:56085 2022-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素渶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邓金霞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0624402号“倍可原BACKA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远超正常企业经营所需,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其名下约一百二十多件商…

  申请人:赵素渶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邓金霞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0624402号“倍可原BACKA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远超正常企业经营所需,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其名下约一百二十多件商标正待转让,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闲置商标转让信息;

  3、争议商标在其他平台予以转让的信息页;

  4、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

  5—6、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8年5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多达170余件,申请注册时间较为集中,且商标各异,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还将其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在互联网上公开转让售卖,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而是以转让牟利为目的。被申请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正当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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