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3093号“唯品富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0383号“唯品富邦”商标、第25105759号“唯品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