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航天重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丹枫国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27092605号“爱投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HI”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几乎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简单变通的结果。为了更全面保护企业品牌,申请人特意申请商标标识的作品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模仿、抄袭,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公司介绍、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商标作品登记权申请凭证;
3、产品实物照片;
4、销售合同、发票;
5、战略合作报道;
6、参加展会的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
7、申请人及产品的报道;
8、产品所获荣誉、专利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了第14888150、31300039号“A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跑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跑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AHI”品牌进行了使用,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为了更全面保护企业品牌,申请人特意申请商标标识的作品著作权。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系引证商标标识的在先著作权人,已享有“AHI”标识或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著作权。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模仿、抄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