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彭山汪氏动物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六点一成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对第40092905号“WANG’S MANPUL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严重违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962310号“ManPuL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利害关系,明显为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在先相关裁定;3、申请人产品照片及售卖记录;4、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原料药、杀寄生虫药、净化剂、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牙填料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5类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2018年申请注册了189件,2019年申请注册了740件,包括有“朝百岁”、“艾力士”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3962310号“ManPuL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利害关系,明显为恶意抢注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字母“WANG’S MANPULIK”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原料药、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2018年申请注册了189件,2019年申请注册了740件,包括有“朝百岁”、“艾力士”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被申请人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