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吼滩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专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1265号“酒世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19659号、第55082403号、第3461456号、第7161288号、第41903678号、第14560028号、第13237080号、第37770211号、第577519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引证商标一、二、九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5881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酒世天下”与引证商标二至八“酒玩天下”、“酒行天下”、“酒闻天下”、“酒桶天下”、“酒成天下”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