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12972号“土星人TU XING R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土星人TU XING REN 15912972

阅读:87862 2022-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倩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宽城秋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犁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12972号“土星人TU XING 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017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倩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宽城秋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犁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12972号“土星人TU XING 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017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食用燕窝、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肉罐头”部分核实使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未在其核定商品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过任何质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均无从得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坚果类的食品企业,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在“加工过的坚果”等产品上持续广泛使用。申请人恶意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不应支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土星人”包装设计及相关合同、发票;

  2、“土星人”内盒、手提袋、礼盒;

  3、网络平台销售资料;

  4、网页资料。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州诚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合同、发票、网络平台销售资料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具有在甘栗仁坚果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复审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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