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97588号“PE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88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浴巾、床罩、桌布、洗涤用手套”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医药企业为主,兼有医药研发的大型国有企业。申请人基于企业发展及战略规划,申请了诸多“PEACE”系列商标,并且在积极谋划将上述商标投入使用,有积极的、真实、明确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故意对申请人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
3、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第178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树脂布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另,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22]第0000207303号撤销复审决定中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为企业资质,证据3为商标注册情况,均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