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11222号“奥兰尼AOLAN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奥兰尼AOLANNI 51311222

阅读:100546 2022-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莎玛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51311222号“奥兰尼AOLAN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8249586号“奥兰”商标、第36581042号“奥兰小红帽…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莎玛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51311222号“奥兰尼AOLAN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8249586号“奥兰”商标、第3658104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奥兰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的恶意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且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及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应当明确知晓,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品牌产品图片、媒体报道;

  3、申请人企业、产品所获荣誉;

  4、产品合同、销售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奥兰尼”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奥兰”、“奥兰小红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奥兰尼”与申请人字号及其主张的关联公司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的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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