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7868号“Lead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7798号“LEAD”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613号“立得Lead及图”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33594号“领风者LEAD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