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纳沃艺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7677号“纳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60223号“沃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30561号“纳沃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可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