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26036号“ZEND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ENDURE 60326036

阅读:109897 2022-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疆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6036号“ZEND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与“禅”没有必然联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60267885号“ZEND…

  申请人:广州疆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6036号“ZEND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与“禅”没有必然联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60267885号“ZENDURE”商标的新设计方案,且仅作了细微的修改。三、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有重大意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60267885号“ZENDURE”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经注册审查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商品与申请商标相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ZENDURE”构成。申请商标经设计后,其所含“ZEN”易给相关公众留下较强的识记印象。“ZEN”具有“禅、禅宗”之含义,申请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第60267885号“ZENDURE”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存差异,故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0326036号“ZEND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ENDURE 60326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8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