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29348号“香飘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15021号“香飘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蜂蜜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非医用草本茶、糖、糕点、米、食用冰”商品上依法予以宣告无效,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维持,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现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