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76963号“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 11576963

阅读:105406 2022-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志远 委托代理人:银垄(台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76963号“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2907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志远

  委托代理人:银垄(台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76963号“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2907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以下称规定期间)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使用,有多个不同的客户购买了申请人的产品,申请人同时在官网、1688等线上销售平台大力推广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与贺云平的交易往来记录,包括买卖合同、产品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货单、托运单、发货照片;

  3、申请人与孔祥贵、李飞、安吉旺达经营部、姚元臻的交易往来记录;

  4、1688网站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产品和包装照片未体现拍摄时间,聊天截图与转账记录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与商品,销售合同等证据没有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在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

  2、申请人、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在规定三年内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为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买卖合同、产品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货单、托运单、发货照片显示,申请人先通过微信与客户确定产品型号、数量、价格及发货方式等信息,后委托托运公司进行送货,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温岭市美天塑业有限公司将附有复审商标的生日蛋糕装饰品销售至多个对象。证据4显示被许可人在1688平台上开设有店铺,上架有生日蛋糕装饰品等商品,该证据亦可对其经营情况形成佐证。生日蛋糕装饰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在功能用途、商品属性、使用方式等方面密切关联,且有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三年内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有效注册商标。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内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1576963号“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天塑业 MIGHTY PLASTICS M 115769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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