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梧州俊盛金属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8312号“BY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527526号“WWW.BYT.KR”商标、第33769372号“贝亚特 BY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水供暖装置”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浸入式加热器;加热元件;电加热装置;干燥器;轻便锻炉;电动干衣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BYT”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