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3407号“NEX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XT及图 G1613407

阅读:166839 2022-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NDEGENE PRIVA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407号“NEX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1669号“E-XT”商标、第46577846号“EXT…

  申请人:INDEGENE PRIVA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407号“NEX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1669号“E-XT”商标、第46577846号“EXT”商标、第25179607号“NEXT”商标、第G1287279号“NEXT BIOMETRICS”商标、第G1287279H号“NEXT BIOMETRICS”商标、第33766344号“NEXTWIFI”商标、第13798553号图形商标、第15238097号“EXT”商标、第25179606号“NEXT”商标、第G1412802号“NEXT.CAR”商标、第55046549号“NEXTLAB”商标、第39990100号“NEXTCHARGING”商标、第39982453号“NEXTCHARGE”商标、第23655843号“嘉程资本 NEXT CAPITAL”商标、第46548728号图形商标、第30758113号图形商标、第43444699号“NEXTMED”商标、第46025606号“EXT”商标、第15431103号“NEXT LABS”商标、第G1240276号“NEXT GENERATION”商标、第39975099号“NEXTCHARGE”商标、第39984094号“NEXTCHARGING”商标、第44162951号“NEXTCHARGE”商标、第46296875号“爱贝欧 NEXT”商标、第55054073号“NEXTLAB”商标、第25236151号“NEXT AUTO”商标、第9307465号“NEXTKIT”商标、第G1297998号“NEXTMED”商标、第13293273号“永泰商管 EONTIME及图”商标、第1379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利状态不确定,综合上述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及第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五在指定的有关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七期满未续展但处于宽展期。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部分可识别为“NEXT”或“EXT”,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的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软件和移动应用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部分可识别为“NEXT”或“EXT”,其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十三、十七显著识别的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十三、十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部分可识别为“NEXT”或“EXT”,其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二十一至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显著识别的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的创建、设计、开发和维护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网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二十一至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五、二十七权利待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之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3407号“NEX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XT及图 G16134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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