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13081号“嬌蘭姑娘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嬌蘭姑娘及图 37913081

阅读:160068 2022-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利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37913081号“嬌蘭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第43227662号商标、第43355879号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决定中已经认定申请人在先“娇兰GUERLAIN”…

  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利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37913081号“嬌蘭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第43227662号商标、第43355879号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决定中已经认定申请人在先“娇兰GUERLAIN”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进一步指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第228508号“嬌蘭Guerl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高知名度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246884号“GUERLAIN”商标、第245627号“GUERLAIN”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580865号“GUERL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高知名度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和不正当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将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例(部分为超期提交);

  2、申请人产品宣传、推广及销售情况;

  3、申请人及产品的报道情况;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领土延伸保护日或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其中包含如“娇兰丹思”、“娇兰姑娘”、“濮院娇兰”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比如在关于第43227662号“娇兰丹思JIAOLANDANSI及图”商标作出的(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1474号不予注册决定中,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娇兰”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异议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娇兰”、“GUERLAIN”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娇兰”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文字“嬌蘭姑娘”与申请人的“娇兰”标识已形成对应关系的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GUERLAIN”在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的注册亦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围巾、连衣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日常穿搭服饰,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在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它们销售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密切的关联。在此情形下,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娇兰”并非固有词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娇兰”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嬌蘭姑娘”与申请人的“娇兰”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的注册亦难谓善意。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嬌蘭姑娘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的损害。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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