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信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5361号“Privacy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释义截图、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rivacy”、“Connect”组合而成,其中“Privacy”可译为“隐私,秘密”,“Connect”可译为“连接,联结”。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