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63956号“麻豆情趣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豆情趣商城 57663956

阅读:65081 2022-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冒圣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663956号“麻豆情趣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88548号、第7954145号、第7829465号、第27544718号、第7970706号商标…

  申请人:冒圣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663956号“麻豆情趣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88548号、第7954145号、第7829465号、第27544718号、第7970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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