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食在从前电子商务(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4504号“万食大集WAN SHI DA 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74315号、第16540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