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264号“RABBIT H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817号“兔子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94992号“兔子洞RABBIT H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在“聚会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聚会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游戏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现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游戏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