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RTHERN TOOL & EQUIPMENT COMPANY,IN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980号“BANN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85034号“BAN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风扇,即落地扇、鼓形风扇、底座风扇、挂壁式风扇、工作站风扇、室内/室外风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