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信东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6日对第47336437号“东仕智慧管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商号“东仕”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东仕”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东仕”、“卡纷迪”、“VIDVIE”等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材料;
2、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列表材料;
3、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东仕广告”为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4、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及申请人的业务介绍材料;
5、商务合作协议、服务合同书及广告营销策略书材料;
6、相关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99件商标,涵盖第3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4类、第37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第13918520号“VLV”商标、第15231927号“森格玛”商标、第26583515号“卡纷迪”商标、第26574907号“FALMONT”商标、第26829925号“VIDVIE”商标、第29241941号“东仕 DONSHI”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争议商标“东仕智慧管家”与申请人的商号“东仕”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东仕”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99件商标,涵盖30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VLV”、“森格玛”、“卡纷迪”、“FALMONT”、“VIDVIE”、 “东仕 DONSH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其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