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25935号“白虎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4831号“白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96573号“白虎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382346号“白虎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017279号“金白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930864号“白虎万应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922835号“金白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