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47361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560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相关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
2、申情人参与的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交流合作等情况及公益活动资料;
3、版权登记证书;
4、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
5、参展信息;
6、媒体报道;
7、在先裁定、认驰批复文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引证商标在本案中未到达驰名的程度。
2、争议商标为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出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
2、采购合同;
3、产品手册;
4、参展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光学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1年6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4类金锭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了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09006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5-F-00002930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
4、商标局在2009年4月24日商标驰字【2009】第154号批复中认定引证商标在金锭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拥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均由旋涡状外环和中间黑色的图形组成,虽争议商标的中间的黑色圆形图案缺少一部分,但不能改变其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两图形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