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建民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4日对第47992369号“蜻蜓健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第4066740号“蜻蜓红”商标、第4066745号“紫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相关公众,将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所获慈善证书;
3、相关上市资料;
4、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相关宣传资料;
5、申请人店铺产品图片;
6、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的公证书;
7、其他案件裁定及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2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8年3月3日的商评字【2008】第763号《关于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皮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形”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1年2月22日。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蜻蜓特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蜻蜓”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上述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